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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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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2日 10:12: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34号)文件精神,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市政府印发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5月8日正式实施,具有以下背景和亮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的要求,《意见》准确定义“市场监管”的内涵和“大市场”的理念,全面提出了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既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又对各部门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提出了要求;既对各部门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原则指导,又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既强化了监管机制的合理衔接,也突出了社会共治格局的有序构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意见》,深入推进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府结合福建省实际,对《意见》的部署要求进行了细化,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站在全省的高度提出先照后证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的34项具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福建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晰、透明高效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特拟定此《方案》。

  二、主要内容

  1.确定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方案》明确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

  2.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案》要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时更新后置审批目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3.厘清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方案》规定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自觉转变观念,真正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到市场监管实践中。工商部门要切实落实“双告知”制度。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分工问题,避免推诿扯皮。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落实执法信息抄告制度。

  4.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方案》要求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各级各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共同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息归集任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及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机制。要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 38 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推动形成依法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要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5.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方案》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执行奖惩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要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市场监管成效。要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传统和新兴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三、亮点

  1.严格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方案》在省《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前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在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中的分工职责。补充了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从申请人角度对从事前置审批或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经营活动的办照手续进行了细化解读,强调了经营者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

  2.切实落实“双告知”制度。为保障工商登记与审批部门工作的有序衔接,防止监管真空,防范监管风险。市《方案》明确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履行“双告知”职责,一是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先告知申请人,如果从事须经审批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将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主管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市场主体注册信息。三是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3.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涉企信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工作,《方案》依据《宁德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2017〕16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强调了各级政府督查室要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列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息归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并明确了未履行归集公示职责的责任追究。

  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案》按照省审改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于伟国省长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批示和张志南常务副省长在全省视频会议上讲话精神的通知》(闽审改办〔2016〕196号)文件精神,在省《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明确了“两单两库一细则一平台”,进一步落实“一抽查一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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