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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ND00100-0104-2017-00137   文号:宁政〔2017〕28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15:42: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应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7年8月10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77号),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编办(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海洋渔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范围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范围涉及1981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清理依据 

    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处理原则 

    1.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2.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四、清理结果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7〕57号)等22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技术指标应补缴有关规费的通知》(宁政文〔2007〕65号)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原起草单位要主动牵头,在本通知发布后,及时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完成修改。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07〕162号)等9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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