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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ND00101-0208-2017-00140   文号:宁政办〔2017〕280号

来源: 宁德银监分局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7日 15:05: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7〕8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三、不予奖励情形: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六)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举报奖励标准

     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各级处非办应进行核实,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及在我市辖区内的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线索的,给予奖励10000元;

    (二)属于二级线索的,给予奖励5000元;

    (三)属于三级线索的,给予奖励 3000元;

    (四)属于四级线索的,给予奖励1000元。

    五、举报奖励领取程序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奖励通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或县(市、区)处非办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奖励通知、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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