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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出版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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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7日 15:42: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宁德市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出版规定》(宁政办〔2017279号以下简称《出版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统一规范我市以地方名称冠名的部门志、专业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出版,有效推动依法依规治志进程,我委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结合志书编纂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制定出台。 

  二、主要内容 

  本《出版规定》共9条,主要包括适用对象、篇目报审、志稿编纂、志稿评议、志稿送审、志稿出版校对、公布实施等内容。 

  (一)适用对象(第一至二条) 

  主要是针对宁德市本级以地方名称冠名的部门志、专业志。 

  (二)篇目报审(第三条) 

  承编单位编修部门志、专业志,首先要征求专家、学者及部门或行业专业人士对篇目的意见,形成篇目(送审稿),报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后才可开展编纂。 

  (三)志稿编纂(第四条) 

  承编单位组织人员按照根据审查通过后的篇目进行搜集资料,撰写志稿。并由承编单位严格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可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四)志稿评议(第五条) 

  志稿形成后,承编单位应组织召开志稿评议会,可邀请地方志专家学者、业内专业人士及相关社会知情人士参加,并根据评议意见修改完善志稿。 

  (五)志稿送审(第六条) 

  志稿修改完善后,承编单位应在出版前将志稿、送审报告、专家评议的书面意见、承编单位审核意见等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送审报告应说明志稿的编写、评议、修改过程和志稿的体例、资料等情况。 

  送审的志稿应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图文清晰,达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六)志稿出版(第七至第八条) 

  部门志、专业志经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由承编单位决定,发行或内部准印发行,统筹解决出版经费。经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的志稿,承编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沟通。 

  由承编单位决定发行或内部准印发行,出版经费也由承编单位统筹解决。文字差错率控制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出版规范可参照《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出版规范》。 

  (七)公布实施(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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