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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政策解读

索引号:ND00100-0203-2017-00148   文号:宁政〔2017〕33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17:29: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市政府出台《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宁政〔2017〕33号,以下简称《五条措施》),为便于各级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五条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等政策精神推动“十三五”期间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了《五条措施》。

《五条措施》充分采纳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及龙头企业的意见参照我市近期出台的政策标准,结合全市生物医药产业企业近年发展实际情况,参考借鉴了泉州、厦门等兄弟地市好的经验做法,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五条措施》力求在落地扶持政策、支持新药、医疗器械产业化、鼓励药企设立研发中心、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药品质量、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人才引进等多方面对医药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与财政资金支持。

(一)鼓励研发创新。该条措施是鼓励各类药企建立研发中心,吸引国内外药企来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取得一定研发成果予以资金补助。主要包括:1.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省级研发中心牌子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吸收国内外生物医药研发机构来宁创办研发中心,由受益财政对验收合格机构按其研发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30、50万元资助。4.中药材培育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的新品种,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推进成果产业化。该条措施是对具有竞争优势、新的中药、化学药、医疗器械产业化生产提供资金鼓励支持。主要包括:1.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生产的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具体范围条款有说明),除享受省里补助外,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品种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2.按照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并以本市为结算中心进行销售结算,由受益财政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3.取得许可且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后,投产年度起,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按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4.从省、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三)提升产品质量。该条措施是要全面实施并严格执行新版药品质量管理和标准的修订,健全安全追溯体系,支持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主要包括:1. 对于取得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认证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予以奖励50万元。2.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3.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该条措施是鼓励和支持本市药企的药品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采购和使用,提升我市药品在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比例,扭转我市本地生产的药品在本市医疗机构使用率过低的局面。主要包括:1.对已进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本市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采购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2.本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器材,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在市内举办或承办的各类赛事和活动予以优先采购。3.由受益财政对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东盟注册的药品(保健食品)分别一次性予以20、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招才引智。该条措施主要考虑到我市其他人才政策主要针对高端复合型人才设定,为支持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培养基础应用型人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主要包括:在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关于实施“三都澳人才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78号)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本科及以上药物制剂、药物分析应用型人才,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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