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场法律诉讼,“四川芬达”对此显得迷惑不解,搞不清楚自己到底犯了什么错。一些懂法律的网友解释道,通过直播打赏、广告分成或带货盈利,实际上是在侵犯他人的商业价值。《民法典》第1019条明文规定,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形象,最高可赔偿50万元。律师还特别指出,那些夸张的动作并不算艺术创作,而是对他人的侮辱。只要通过特征性行为使公众联想到某位明星,并且贬低了该明星的社会评价,就构成名誉侵权。
人民日报也曾对此现象发表评论,指出:“娱乐要有界限,创意不等于伤害!”回顾过去,赵本山对模仿者的态度是宽容以对,但结果却是这些模仿者通过直播赚得盆满钵满。而如今,杨坤选择了维权的刚烈态度,反而受到“小心眼”的指责。
更令人深思的是,某平台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过度模仿有损社会风气。这种现象对青少年和老年人的价值观产生了扭曲影响,甚至有人因为弄不清真假,花了大价钱去观看山寨明星的演出。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这种类似现象愈演愈烈。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正确看待这些模仿者,并且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模仿者的权益。试想,如果这是你身处的情景,你会怎样看待杨坤的做法?或许你会想到,身边是否有长辈曾受到山寨明星的误导。如果有这样的经历,不妨分享出来,以便让更多人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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